新闻出版总署要求,互联网印刷经营须执许可证,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及个人委托印刷书刊
今后,“印客”类网站在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时,不得接受无出版单位、书号、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小说、文集、“博客”书等业务,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。新闻出版总署网站11日发布《关于规范利用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通知》,规范“印客”类网站承接印刷经营活动。
近年来,“印客”类网站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快捷地提供异地、远程、个性化印刷产品,受到社会欢迎。新闻出版总署在通知中要求,“印客”类网站在从事图书等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时,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图书、期刊和报纸,以及没有出版单位、书号、刊号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的个人文集、“博客”书等。禁止印刷非法出版物。
通知指出,“印客”类网站直接提供经营性排版、制版、印刷和装订服务的,属于印刷经营活动,应事先取得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。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“印客”类网站须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和营业执照。
此外,“印客”类网站将个人小说、文集等数字化作品登载在网站上,提供在线浏览、阅读或下载服务的,须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。
新闻出版总署要求,“印客”类网站应于9月30日以前,办理《印刷经营许可证》。逾期未办理、从事违法印刷经营活动的,将依法予以取缔,并进行行政处罚。(记者王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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